房子租期未到期限,出租人要求收回,合理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3 10:24:39
我与供销社签了一份合同租借房子,租期为从2004年6月到2009年12月止,一共为5年半.但是今年只是2007年8月份,供销社以要卖出房子理由,要求我们搬出去,离合约期限还有2年,这样做合理吗?
而且就算是有了第三者买了房子,合同上分明写着合同还是有效的,房子还未到期,也没有理由要我们搬出去.我买的房子还没有着落,现在就要我们搬,我们全家人上那里住啊.

不合理
他要卖房子的话 在同等条件下你有优先购买权,如果您不放弃购买,他房子卖给其他人的话不合理
他应该陪付你违约金,而且即使他卖房也应让你找到住处后才可以让你腾房.

不合理 就算是他要卖房子的话 你也有优先购买权 如果您不放弃购买,他房子卖给其他人的话都不合理 就算是房屋进行了买卖手续 您也有居住权 他应该赔付您违约金至少一个月房租

1.一般情况下应该是提前一个月告之对方要收回房屋或者不在承租。否则要赔付一个月的租金作为违约金.
2.在同等条件下你有优先购买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