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过失致人死亡罪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4/27 08:55:33
2007年1月30日21时许,申某在某超市门口看到其侄儿刘某被邓某追逐并发生抓扯,遂持刀上前帮忙,申某在刺杀邓某时,邓某将申某的侄儿刘某推向申某误刺中刘某的右胸,致其当场死亡。
观点:1.申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2.申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1.申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还可以是故意杀人。有故意伤害的故意,有故意伤害的行为,只是对象错误.
类同A开枪杀B却打死了C,定故意杀人罪.

死亡
生命的本质是机体内同化、异化过程这一对矛盾的不断运动;而死亡则是这一对矛盾的终止。人体内各组织器官的同化、异化过程的正常进行,首先需要呼吸、循环系统供给足够的氧气和原料,尤其是中枢神经系统耐受缺血缺氧的能力极差,所以一旦呼吸、心跳停止,可以立即引起死亡。所谓复苏也就是先用人工的方法代替呼吸、循环系统的功能,然后再进一步采取措施,恢复有效的自主呼吸和心跳,从而保证中枢神经系统的代谢活动、维持正常生理功能。同时,积极纠正体液内环境的紊乱,使组织细胞有稳定的代谢环境,也是十分必要的。通过复苏抢救,重建体内同化、异化这一对矛盾的动态平衡,才能复转机体的生命活动,逐步恢复健康。
死亡作为疾病的一种转归,也是生命的必然规律,但由于生命自然终止而“老死”(据比较生物学的研究,人类自然寿命大约是140-160岁左右)的只是极少数,人类绝大部分都死于疾病。因病死亡的原因大致可分为三类:①由于重要生命器官(如脑、心、肝、双侧肾、肺及肾上腺等)发生了严重的、不可恢复的损害。②由于长期疾病导致机体衰竭、恶病质等以致代谢物质基础极度不足、各系统正常机能不能维持。③重要器官没有明显器质性损伤的急死,如失血、窒息、休克、冻死等。
过去人们习惯把呼吸、心脏功能的永久性停止作为死亡标志。但由于医疗技术的进步,心肺复苏术的普及,一些新问题产生了,它们冲击着人们对死亡的认识。全脑功能停止,自发呼吸停止后,仍能靠人工呼吸等措施在一定时间内维持全身的血液循环和除脑以外的各器官的机能活动。这就出现了“活的驱体,死的脑”这种反常现象。众所周知,脑是机体的统帅,是人类生存不可缺少的器官。一旦脑的功能永久性停止,个体的一生也就终结。这就产生了关于“死亡”概念更新的问题。“脑死亡”的概念逐渐被人们所接受。

脑死亡

全脑功能不可逆性的永久性停止,称为脑死亡。包括:
(一)大脑功能的停止:除运动、感觉之外,思考、感情等精神活动功能,即意识也都永久性丧失。脑电波消失。如果脑干功能尚存,有自发呼吸,则不能称为脑死亡,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