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帐务处理!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4 05:17:09
公司(是一般纳税人)租下整体办公室,所以电费(增值税发票)单来了,都由公司统一交了,做分录:
借:管理费用
应交税金-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但是内部有个办公室是转租给另一家公司,我们会按月收取相应的电费,当收取时,我们开给对方收据,做分录:
借:银行存款/现金
贷:其他应付款-某公司
过程就是这样,请大家指点,这样一个帐务处理程序,合理吗?是不是还要做税额转出呢?对于整个业务程序,应该如何操作才是正确、合理?包括详细分录?谢谢了。

支付电费:
借:管理费用
贷:银行存款
代收电费:
借:银行存款/现金
贷:其他应付款-某公司

如果单独有电表,一般属于代收代付行为,否则会认为你公司属于卖电业务,按照成本加成方法算税(主要是增值税),所得税目前尚未听说有这方面的规定。

代收代付水电费的问题,国家确实也没有明确的规定,但很多地区均有地方性规定,比如大连、上海,因此应按你们注册地或纳税义务发生地进行相关的税务分析,也会影响会计分录(做销售处理时记入其他业务收入和支出;直接冲减费用等,这里不做详述了)。

大连的文件找不到了。

根据《关于对企事业单位转售水、电的有关税政问题的批复》【沪国税流[2000]19号】文明确,企事业单位将闲置房屋出租,按实际用量向承租单位结算水、电煤气等价款的,应作为转售货物、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对出租方不按实际用量而是按定额向承租方结算水、电煤气等价款的,一律按“服务业—租赁业”征收5%营业税。但对物业管理单位代有关部门收取的水、电煤气等价款,仍按我局沪地税一(1998)118号文执行(财税[2003]16号文件第三条(十九)款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

深地税发 [1998]480号《关于物业管理处收取业主的管理费及代收代付水电费等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对外经贸大厦管理处代收的水、电费、电话费,可扣除其代付的水、电费、电话费后的余额,按‘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应该交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而且还得把电费的进项税转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