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的发放有没有规定最迟要在次月的什麼时候?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2 02:58:16
本人所在的公司发放工资是在次月的28号左右,这好像是变相克扣著我们一个月的工资。而且在不满合同期的员工离职时有的人的最后一个月的工资将会被扣除,作为违约金。这样做合理吗?

1、劳动法没有明确规定,工资的发放最迟要在次月具体的哪天;

2、但《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劳动法规对支付工资规定是:按月足额以货币形式支付工资,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次月发放上月工资,对公司有如下好处:
1. 便于核算工资,特别是员工工资与业绩挂钩的,需要一定的时间收集本公司的数据以及业务单位的票据,考核诸如产值,销售量,货款回笼等指标的完成情况。
2. 劳动法规不允许用人单位收取劳动者的任何押金、保证金。公司则采取押10天、押20天、甚至押一个月工资的对策,变相作为押金、保证金。一般公司这样做并无恶意,主要预防员工领了工资之后不辞而别。

公司当月用工次月发工资的现状相当普遍,有的在次月上旬,有的在次月中旬,甚至有在次月下旬发放上月工资的。
只要是按月(每月一次),足额,以现金支付工资的,即便是在次月的最后一天发放上月工资的,并不违法。

有的员工在合同期未满时离职,其最后一个月的工资会被扣除,作为违约金。
这要看劳动合同中有无此项约定,如有约定,员工违约,可以作为违约金予以扣除。如无此项约定,虽然还是员工违约(合同期即服务期未满时离职),扣除工资则违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的法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