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还是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罪?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6 04:07:59
谢某,男,42岁,农民。1999年9月26日晚,谢某为了能吃到新鲜牛肉,经事先策划,窜至某奶牛场,将场内一头价值人民币8000余元的奶牛杀死,并割走牛大腿上的一块牛肉。同年10月10日晚,谢某再次窜至该奶牛场,将一头价值人民币7000余元的奶牛牵至离奶牛场西边100米的河边,杀死后剥去牛皮并将牛肉割下后盗走。

以前有可能认定为破坏生产秩序罪,因为在某些地方,牛被认为是生产工具(耕田),主要是法官怎么认定的问题。
现在一般认为是盗窃罪。

应该是盗窃罪,因为他的动机是为了盗取牛从而获得牛肉,其目的不是为了毁坏牛,而是盗取。

看哪个罪的处罚重.
这是一牵连犯的性质.应从一重罪处罚.

盗窃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