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乡镇归属由哪一级国家机关决定、审批、备案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7 08:0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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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第107条规定:省、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决定乡、民族乡、镇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变更乡镇归属应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根据《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应由全国人大、国务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审批的行政区划调整事项分别如下: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设立、撤销、更名,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决定。

(二)国务院审批的行政区划变更事项: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省、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设立、撤销、更名和隶属关系的变更以及自治州、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自治州、自治县的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县、市的行政区域界线的重大变更;凡涉及海岸线、海岛、边疆要地、重要资源地区及特殊情况地区的隶属关系或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的行政区划变更事项:

县、市、市辖区的部分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批准变更时,同时报送民政部备案。乡、民族乡、镇的设立、撤销、更名和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街道办事处,作为它的派出机关。

乡镇是我国最基层的行政部单位。
更名是由省人民政府决定并备案。

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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