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单位组织的疗养假期间身亡,是否与工作期间发生意外待遇一致?!应如何定性?如何赔偿?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4 12:44:38
我父亲是一名国家公务员(正科级主任科员),2007年8月8日,在单位组织的疗养假期期间,在河北省唐山市乐亭县浅水湾浴场溺水身亡。
我于2007年8月9日,到河北省唐山市乐亭县浅水湾浴场解决善后问题,由于我父亲生前所在单位多方阻挠,并以我父亲身后事为由,以只赔偿10万元为条件,要求我签字。我以该项赔偿没有依据为由,拒绝签字,时至今日,该问题也未得到明确处理结果。
我想咨询一下,我父亲的事故如何定性?依据是什么?如何赔偿?!
谢谢!

我父亲是于2007年8月6日至2007年8月9日参加单位组织的疗养假期
其地址是在河北省唐山市乐亭县浅水湾浴场
该浴场是由河北一帆公司经营
进入前
须购买10元的门票(其中包含上限为5万元的意外伤害险)
单位在统一购买后,组织疗养干部就住在该浴场附近
8月8日中午13:40左右,我父亲在吃完午饭后(饮过酒),穿上救生衣进入该浴场游泳,于13:50左右,由于当日大浪1.3米高,不幸溺水身亡
浴场曾做过简单救治,但无效,送入医院前已停止呼吸
我父亲单位的组织人员在浴场多次广播后,于当日晚19:00时左右,才找到我父亲尸体
8月9日,燕山办事处以去唐山请我父亲尸体回京为名,将我带到乐亭
但,其不但没有着手协调我父亲身后事问题
一再胁迫我答应其只赔偿10万元的所谓人道主义赔偿款
并通过多方了解,如果不同意其所列条件,就不对该问题进行处理
时值今日,该问题一直未得到妥善处理
我想咨询
北京市房山区燕山办事处应承担什么责任
我父亲的问题能否定性为因公死亡或工伤
如何进行赔偿

在单位组织的疗养假期期间溺水身亡应当定性为因公死亡。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财政部门规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可以一次性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供养亲属抚恤金提供给生活无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一般是30%-50%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是48个月到60个月的地区统筹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这个问题不好回答,你还是去律师所咨询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