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的工资分补助,基本工资,业绩奖金等来发放是否合理?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1 04:49:25
天月茶超市将试用期的工资分补助,基本工资,业绩奖金等来发放,试用过后,又以考核没有过为理由发放一半,其实已经通过考核,因为试用才一个月,我已经是2个月了,领导人因为在出差,不能在考核表上签字,只是口头和办公室通过气,但是老总一直要给我调整薪水,而我没有答应,所以没有支付薪水。
调整薪水的原因是老板要和我谈合作方案,就强词夺理的将我2月的薪水安排到以后发放,比如合作一年,以年薪,半年薪或者其他形式来发放,我觉得他故意欺诈我,想做合作,又不愿意承担风险,我就要求了结我薪水后再谈合作,他就故意说我没有考核成功,发放给我一半试用期薪水,我觉得不合理,但是几经周折,老板的态度很强盗,我不想和他继续纠缠,于是先拿了一半试用期薪水就走人了。
我觉得可气的是,为什么之前谈好的价位说变就变,试用一个月,如果考核不过,就早点说明白,解除劳动关系,如果过了试用期,就应该按全额发放,我没有得到公司任何通知说我不符条件,我还继续工作,因为我已经知道通过考核了,虽然直接领导人在外地,但是电话中已经说明了。凭什么我2月的薪水要放到以后谈呢,这是什么道理。
知道我要走人,找我谈话,还在电话中老总让我的领导人违背良心的说我没有通过考核,我都觉得这样的欺诈实在太恶心了。
老总说这样做的原因是因为我们是高薪人群,所以试用期定好的薪金都可以按考核来调整,反正怎么调整都会高于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所以这是公司行为。我来之前没有人和我说这些,要是知道,我就绝对不来的。
大虾们,这个事情是否合理?请大家指教。

你的问题我看了还是不太明白,不过法律规定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或建立劳动关系后,试用、熟练、见习期间,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工作,所在单位应当支付其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用人单位可以自主确定劳动者试用期内的工资标准,但也只能在不违背劳动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自主确定。确切地说,用人单位有权在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以上,自主确定劳动者试用期内的工资标准。

合理。
试用期工资的约定--《劳动合同法》的一个漏洞。与此同时,《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劳动者工资水平也作出了保障: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重申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根据劳动部的规定,不能以业绩没有达到要求等理由扣发工资。因此,茶楼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支付。如果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公司这么做是不合理的,奸商,他这么做太过分了,不过离开公司是爽事,这样的老板还是不要合作的好,以免以后损失更大。
你可以找有关劳动部门反映,抵制他这样恶劣的行为,为了以后不让更多的人上他的当。
根据劳动部的规定,不能以业绩没有达到要求等理由扣发工资。
根据劳动部的规定,不能以业绩没有达到要求等理由扣发工资。
根据劳动部的规定,不能以业绩没有达到要求等理由扣发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