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试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30 20:51:56
甲在被告(某市公交公司)处购得公交乘车IC卡一张,交纳现金50元.后又继续按照被告规定的方式,充值了50元。
后来原告因自己不慎将IC卡丢失,向被告的IC卡管理中心申请挂失,被告予以办理挂失手续。此后原告向被告办理退卡手续,并要求退还卡内余额。被告出示其所制定的《XX市公交乘车IC卡使用须知》,该须知规定:退卡时,应将卡内余值使用完,否则不作退款处理,以此为由拒绝退款。为此原告诉至法院。
问该须知的性质和效力?
请回答详细点!谢谢!

首先,此条款确系公交公司单独拟订未于对方协商的格式条款。在合同订立之前,被告也没有履行该条款的告知义务。至于被告举证张贴告示的照片并不能说明被告在合同订立之前已经提醒原告注意“须知”内容;并且张贴告示提请注意的方式没有达到应有的合理程度,清晰明白程度也不够,因此剥夺了原告的知情权,违反了合同订立的公平原则。
其次,我国合同法40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52条53条规定的情形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无效。本案所述条款明显排除了对方的主要权利。何谓主要权利,合同性质的不同合同的主要权利也不一样。在本案当中退还卡内余额,自主选择消费应为合同的主要权利。此条款规定若卡内余额没有用完则不能按照退卡处理排除了对方当事人的主要权利,因此应为无效条款。

如果说是那《XX市公交乘车IC卡使用须知》,里面有写这项制度的话,打官司的话原告肯定是输的。不过呢,如果那公交公司的制度没有经过国家批准,或者说违背国家公交车IC卡使用制度的话,那还是可以赢。
不过呢,就像手机卡一样,如果您充值后,而您不想用这卡了,您是不能把里面的余额拿出来用的,移动或者联通都不会受理这项业务

丢了,还怎么用完?
乱弹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