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都公约是在哪签订的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1 23: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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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简化和协调海关制度的国际公约》(简称《京都公约》)
  200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修正案正式开始施行。熟悉和掌握新的《海关法》修正案,是把握“入世”良机的一项基本功。其中对有关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和国际通行做法有哪些借鉴,成为关注的重点之一。为此,我们将部分有关内容摘要向读者略作介绍。
  体现海关权利与义务的平衡
  《关于简化和协调海关制度的国际公约》(简称《京都公约》),由海关合作理事会拟订,于1974年9月25日正式生效。1994年,世界海关组织开始对《京都公约》进行全面修改,以适应国际贸易飞速增长、全球经济一体化、科技迅猛发展的需要,并于1999年6月获得通过。我国新修订的《海关法》吸收了《京都公约》的有关新条款,体现海关权利与义务的平衡。
  1、确立电子报关数据的法律地位。新修订的《海关法》体现了《京都公约》的原则规定:“海关应准许以电子方式提交货物申报。”
  2、明确报关单的修改原则。新修订的《海关法》规定:“海关接受申报后,报关单证及其内容不得修改或者撤销;确有正当理由的,经海关同意,方可修改或者撤销。”赋予了当事人相应的权利。
  3、明确收货人申报前查看货物的权利。新修订的《海关法》规定:“进口货物的收货人经海关同意,可以在申报前查看货物或者提取货样。需要依法检疫的货物,应当在检疫合格后提取货样。”体现了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4、明确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标准和海关化验的法律地位。新修订的《海关法》规定:“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按照国家有关商品归类的规定确定。海关可以要求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提供确定商品归类所需的有关资料;必要时,海关可以组织化验、检验,并将海关认定的化验、检验结果作为商品归类的依据。”
  关注亚太经济合作组织作用
  亚太经济组织其主旨是推动贸易投资自由化,促进亚太地区经济、贸易、投资、技术等领域的合作。现有成员21个国家和地区。截止2000年,各成员海关已提出了14项海关领域的集体行动计划。我国新修改的《海关法》借鉴了其中部分内容。
  1、明确海关估价适用WTO规则,将成交价格作为确定完税价格的基础是国际惯例。我国已在亚太经济组织项下承诺全面采用“成交价格”的价格准则。因此,新修订的《海关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