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开具限额支票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4/29 05:09:48
现在出纳在工作中,老需要开具限额支票.保险做法是在小写金额处用人民币标志封上,但是这样对方就不能打印了.还有一种做法是在下边写上限额多少多少钱,我想问第二种方法银行认可吗????希望能给个权威答案

结算办法规定支票的数字除收款单位可以由收款人填写外,其他诸如金额等要素的填写是要求出票单位填写的,但大多数单位通常没有这样,都是由收款单位填写,为防止不测,有的在限额的上一个空格写上一个货币符号,或者在备注栏写上限额。在限额的上一个空格画上货币符号的,收款单位也没法多开,银行没有什么通不过的,在空格用途栏写上限额的,如果银行审核不严偶然也有通过了的,不太保险,当然大多数是审得出来的,过去我们原单位就遇到过类似情况,往来单位有意将支票的付款单位的法人单错盖,但钱还是划进了我单位的帐号,这是一个真事,不是说谎的事实。

不认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二十四条 汇票上可以记载本法规定事项以外的其他出票事项,但是该记载事项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第八十四条 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支票”的字样;
(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三)确定的金额;
(四)付款人名称;
(五)出票日期;
(六)出票人签章。
支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
第八十五条 支票上的金额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的支票,不得使用。
第九十三条 支票的背书、付款行为和追索权的行使,除本章规定外,适用本法第二章有关汇票的规定。
支票的出票行为,除本章规定外,适用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关于汇票的规定。

从上述法条可以看出,你在支票上做的“限xxx元”的做法,属于支票的非必要记载项目,这种行为不会被银行认可。在实际操作中,银行职员也不会理会这类记载。

最为稳妥的做法是
1、填写收款人和金额
2、买一台支票打印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