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遗产纠纷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7 12:40:13
如题

老人去世后 房屋未过户 老人有一子一女 子为养子 但常年赡养老人 房子也是儿子花钱买下的 但鉴于思想传统 一直未把房产过到自己名下 老人常年卧床 住院费用也是儿子出钱 女未给过老人一分钱的生活费 并在老人病重期间 未探视过几次 老人去世后女方要求分割房屋财产 现已起诉 老人养子十分委屈 并且邻居也都可以证明儿子十分孝顺 并且常年照顾老人 女儿几乎不上门 现在不知道该怎么办好 希望大家能帮忙想想办法 给指点条路 感激不尽
谢谢大家 我还想问下。。。最主要的就是现在的养子关系 是否和亲生子女一样享有同等权利是92年前收养的 其次是邻居的话如何能让法庭收纳为证据 是以什么样的方式 上传给法庭 还有 由于女儿若干年来 都没有给老人养老费 买房子的钱都是养子拿的 老人住院费大部分是养子拿的 但是现在没有证明 单据都扔掉了 该如何证明呢!!!请高人指点!!!现在养子一家 经济收入很微薄 如果房子没了 就要露宿街头了。。。但女儿有一定社会地位 现在养子家苦于无路 打算求助媒体帮忙了!

继承法第13条第4款: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财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该案中女儿看来未有充分尽到扶养义务,应当不分或者少分遗产。
我国房屋所有权的认定采登记主义,房子既为老人名下,应当作为遗产分割。。。不好意思。。。我很同情。。。
楼上的瞎讲——样子乃拟制血亲,享有和亲生子女同等的权力——必须是法律意义上的养子啊——经过登记的

补充:92年前的不需要登记,你绝对是养子,没错

首先要明确收养关系是否合法有效,在1992年4月1日前收养的,则不需要办理登记,就具有法律效力;如果是在此后,就需要经过民政部门登记(同时还应符合收养条件),否则属于无效收养行为,不能发生收养关系。

如果收养关系不成立的,就不能作为继承人继承死者的遗产。但可以以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要求适当分割遗产。如果收养关系成立,就有权作为死者的子女继承遗产。

这种情况,按法律的话,应该由有继承关系的,也就是女儿继承遗产。养子虽非常孝顺,但没有法律上的继承关系,所以,在有继承关系的人存在的情况下,应该首先传给女儿。这也是法律的意思吧

没遗嘱就使一人一半 不过可以争取让女儿付之前赡养费

二楼的yn1995 不知道就不要乱说,会害死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