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题,请高手帮帮忙(房屋遗产纠纷)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3 15:48:38
有这样一家人,父亲、母亲、大儿子、二女儿、三女儿、小儿子。父亲于1990年去世,母亲于2003年去世,在90年代末,当地实行房屋改造,可以平房换楼房,但是由于平房面积不够,两个儿子又分别掏钱购买了50多平的面积,总共换得了四套房产(两套三居室、两套两居室)。虽然父亲在80年代曾立有分单,将当时院子里现有的平房(后来又加盖了几间平房)给四个子女平分,分单一式两份,一份交由大儿子保管,一份交由母亲保管,但是根据当地的习俗一般女儿不参与分房产,母亲要在儿子处居住,所以后来在换房时女儿没有参与分房产。(但是在后来的法庭审理中两人均称未见过此分单)
但是2003在母亲进入迟暮之年,由于四肢不能动,口不能说,两个儿子对母亲很不好,于是两个女儿向当地直属的主管部门递交了,停办所换四套楼房的房产证的书面申请(平房换楼房的房产证一般要一两年之后才能发放),于是主管部门当即停止了这四套房产的房产证的发放。
可是由于小儿子已将分到自己手中的那套两居室卖掉了,买主见时间已到,而又迟迟不给他办房产证过户,于是扬言要将小儿子告上法庭,小儿子急了,不知通过什么手段,将四套房产的房产证都弄到了自己名下。
大儿子见小儿子将自己的房产的房产证也弄了过去,于是去告了小儿子,但是由于大儿子不能拿出有利的证据证明房产是自己的,并且法官说,你父母有四个子女,应该由四个子女均分房产,于是驳回了大儿子的上诉。
大儿子就找到两个女儿请他们一同上诉,在二审中小儿子突然出具了一份遗嘱,立遗嘱人署的是母亲,但是整份遗嘱,包括立遗嘱人的名字都是打印的,并且在名字处的指纹很不清晰,同时小儿子找来的立遗嘱时的见证人也前言不搭后语,所以对此份遗嘱法庭不予确认。最后法庭判决:小儿子已卖掉一套房产,所以不参与剩下房产的分割,大儿子分得小儿子原有的一套三居室,二女儿分得大儿子原有的一套三居室,三女儿分得大儿子原有的两居室一套,由于小儿子分得的所卖掉的房屋的折价款,比他应得的份额要少,所以两个女儿还有再补给他一部分钱。
在受到判决书的15日内,小儿子又上诉了,大儿子和两个女儿都在等待法庭受理开庭,但是这个有消息传来,说小儿子早在二审未完结时就已经将,二女儿分得的三居室,三女儿分得的两居室卖掉,并且房产证已办了过户。大儿子分得的三居室虽未卖,但是估计拿到手很困难。
请问各位,各位

你说的案情很复杂,这里面的原因也很多,建议你在当地找律师帮你把这个官司代理一下,你这样说虽然很详细,但是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还有很多需要弄明白的地方。在这给你简单分析一下。
如果你们双方都没有证据证明房子是你母亲留下遗嘱给某个人的话,只能按照法定继承对该4套房屋进行继承。因此法院的判决4人均分是可以的,即使小儿子上诉改判的可能性也不大,问题的关键在于怎么让小儿子将女儿的两套房子还回来或者给以补偿。
按你所所,大儿子可以要求把房子过户到自己的名下,并将房屋占有。两个女儿的房子因为已经卖掉,并过户了,所以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只能要求小儿子赔偿损失,将房款给她们,所以如果想得到补偿,可以申请财产保全,查封小儿子的财产或银行账户,等判决下来后好执行,除此之外,没有很好的解决方法。

不知道,对不住了,纳2
分走人

要等法院最后判决后再说,实在不行就强制执行,未判决之前应该请求法院冻结房屋处分权,看来是缺乏法律常识的后果。
另外判决赔偿后,小儿子有故意转移财产的可要求法院追索。

另外四个房产证都让人能走了,兄妹三也够可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