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后被别厂聘用,双方签定劳动合同。问:该人与该厂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2 03:55:30
最好有明确的法律条文!谢谢 有知道者帮忙回答一下,谢谢!
那他们不属于劳务关系吗?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十三条规定:“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时,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保待遇等权利和义务。”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7]88号)第二条规定:“关于离退休人员的再次聘用问题。各地应采取适当的调控措施,优先解决适龄劳动者的就业和再就业问题。对被再次聘用的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根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13条的规定,其聘用协议可以明确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动保护待遇等权利、义务。离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聘用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聘用协议约定提前解除书面协议的,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未约定的,应当协商解决。离退休人员聘用协议的解除不能依据《劳动法》第28条执行。离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如果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案范围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

根据上述规定该人与该厂之间形成劳动关系。

当然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