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求助!!!!!!!!!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30 22:35:56
今天我朋友在麦当劳就餐,在就餐过程中手机和现金被窃.对于整个做案过程餐厅有监控录象.麦当劳在案发进行时没有进行任何提醒.请问麦当劳是否应承担一定责任?有哪些法律依据,请给出明确的法律条款,谢谢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章第七条明确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二章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第三章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因此,“麦当劳”作为经营者有保障消费者财产安全的义务,未尽其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麦当劳不承担赔偿责任

1楼的朋友援引了三条消法,然后导出"因此,麦当劳作为经营者有保障消费者财产安全的义务,未尽其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结论
事实上,经营者不可能承担如此宽泛的保护义务。看那三条法条,全部说的很清楚,只是“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个人财物被盗,属于经营者提供的哪项服务?
经营者有的是保护商品和服务安全的义务。当然还有一些附随义务,2楼说的就比较好。但是这附随义务首先要与经营者有一定关联性,比如麦当劳的地板刚打过蜡,地面很滑,把来就餐的客人摔伤了。麦当劳的地板显然不是它所提供的主要服务和商品,但它是一定要承担赔偿责任的,这种案子已经很多了。当然这里有一个必要警示义务问题,如果麦当劳在醒目位置挂出了“小心地滑”之类的警告牌,即使不当然免责,也加大了受伤顾客自身主观过错的比重。
像就餐时保管私人财物的问题,我认为不在商家的附随义务之内,而你也很难要求经营者对非由其自身原因导致的所有可能存在的危险一一尽到必要警示义务。可能会被偷,就写一个“小心被盗”,那么万一某日某地麦当劳店发生凶杀案,是否之后所有的麦当劳都要再挂一个“小心被杀”的牌子?
对自己的私人财物一定保管好,商家的保护义务仅限于与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相关,或其它某些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