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担保,担保权人的诉讼时效是4年?——担保法或者担保法解释有这么一条规定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6 17:00:06

担保物权的时效问题。担保物权的行使,是否受被担保的债权诉讼时效效力的支配?担保物权不同于债权,担保物权的诉讼时效和债权的诉讼时效并不相同,二者应当分别适用和计算诉讼时效,诉讼时效完成与否对彼此不应当发生影响。例如,德国民法典第223条第1款规定:“以抵押权、船舶抵押权或质权担保的请求权,虽经时效消灭,但不妨碍债权人就其担保物取偿。”日本民法典第396条规定:“抵押权,除非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不因时效而对债务人及抵押人消灭。”我国台湾民法典第145条规定,“以抵押权、质权或留置权担保之请求权,虽经时效消灭,债权人仍得就其抵押物、质物或留置物取偿。”尽管民法通则应当适用于担保物权,但担保物权在时效的起算上应当独立于被担保的债权,故担保物权的行使不受被担保的债权之诉讼时效是否完成的影响。

《担保法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①司法解释作出这样的规定,是因为担保物权属于支配权的范畴而非请求权,依民法原理不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担保物权不宜适用于物权担保的债权相同的诉讼时效制度。但担保物权的行使又不能没有期间的限制,否则,将会助长担保物权人滥用其因为物权担保而取得之优势地位,也不利于物权担保交易关系的稳定。因此,担保物权人自物权担保的债权诉讼时效完成后,经过“二年”仍不行使担保物权的,担保物权消灭。此“二年”法定期间,性质上为除斥期间。

以上概念均老化了也。

在十月一日物权法生效前,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物权法生效后,抵押权人必须在主债权的时效内行使抵押权,否则丧失行使抵押权的权利。这段期间,其法律性质不是时效,而是除斥期间。

担保法解释第12条,第二款,
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