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劳动合同法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5 15:55:40
“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李迎春律师点评】:以往劳动者提前解约的想法往往被高额的违约金镇住,本条让用人单位的“秘密武器”又丢了一个,今后劳动者跳槽可容易多了,自由的感觉真好!”

请问这位律师的点评对么??
如果对的话劳资双方2008年1月1日以后签订的劳动合同要是再约定违约责任或违约金的问题不就没有意义了么??
是不是只要劳动者提前30日提出解约,并且没有培训、保密等限制的就不用承担违约责任??(用人单位往往用高额违约金限制劳动者)
我单位有很多这种情况,新来的大学生好多工作一段时间之后都要辞职,但是我单位在与他们签订劳动合同时约定“如单方违约,需支付对方已付报酬总额的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百的违约金。”所以他们想走就得交很多钱。不知道新劳动合同法生效后这么做还行不??要他们交钱是否违法?
(答的好才能给分)
大家回答的都很好,我都不知道把分给谁了,怎么办啊???

是的,合同的订立不能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否则该条款无效。

不承担违约责任。

当然你们用人单位可以利用培训、保密等条款的限制来约束劳动者的行为啊。
而且一定要为劳动者提供实质的培训,并且为其培训实际支付了一定费用,并且要保留相关费用的凭证。否则仍然不能约束劳动者辞职的行为。

规则是需要利用的。不能只看到一面,对其有利的一面可能也有对其不利的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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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使用期限
第九十七条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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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问题是助人为乐,尽我所能帮助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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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此做广告很无耻!!强烈鄙视@@@@@@@ts466686249 - 千总 四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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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劳动合同法的这则规定它是有其立法精神的。这个精神就是希望合理的并且能够让劳动者有更好的劳动选择权利。这也给有人单位一个警示作用,就是要提高自己的用人机制,提供更好的劳动环境。
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劳动者都是弱者,法律就是要尽量的保护弱者。
资本主义发达的国家对用人单位的要求都是很高的,仅仅是我们国家在以前的法律里面忽视了这一点。所以现在需要通过其他法律来加强对弱者的保护。

其次,我这里不是说批评其他回答者。只是纠正一下他们的回答中对于问题的误解。其实其他回答者都没有把条文理解透彻。

对于gaoheng0526 - 副总裁 十级的回答中说道。
违约金与违约责任绝不能简单的等同,违约金仅是违约责任的一种表现形式,但绝不是唯一的形式。劳动者违约只要用人单位有证据证实造成了损失,劳动者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此人没有充分理解劳动合同法中关于违约的除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