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征兵报名时间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6 20:2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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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自8月25日开始至9月20日止

对象:2007年12月31日前年满18周岁至22周岁的男性公民

公 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和《福建省征兵工作奖惩规定》、《厦门市兵役工作规定》要求,我市兵役登记工作自8月25日开始至9月20日止。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登记对象:2007年12月31日前年满18至22周岁的男性公民(1985年1月1日至1989年12月31日出生),凡属本市户籍的适龄公民均应进行登记。已登记的适龄公民须进行核对签证;漏登记的应进行补登记。

二、登记方法:凡符合登记条件的男性公民都必须到户口所在地的兵役登记站办理登记(核对)手续。企业、事业单位的在职员工(不含临时工)到所在辖区兵役机关指定的兵役登记站进行登记;待分配大中专毕业生、非学历教育民办大学的在校生、高等院校招收的无学籍学生及在各类高考补习班学习的青年到原户籍所在地登记。依法可以缓征的正在全日制高等学校就学的学生,本人自愿应征的,可到兵役机关指定的兵役登记站进行登记。适龄公民户籍在外省、地、市(含本市蓝印户口),回户籍所在地登记(核对)。

三、兵役登记的法律效力:适龄公民依法办理兵役登记后,由兵役机关发给《兵役登记证》、填写验证记录。适龄公民参加招工、招干、升学考试,办理出境、留学、待业证,申请土地、滩涂使用权、贷款,申领工商营业执照、机动车(船)驾驶证,应出示《兵役登记证》。人事、公安、劳动、交通、工商、教育、金融等有关部门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对没有《兵役登记证》的适龄公民,不得为其办理手续,如有违反者,追究其行政责任,对兵役工作造成损失的,依照有关法规予以处罚。

四、各区兵役机关要以《兵役法》为准绳,深入开展兵役法规的宣传教育,充分利用有线电视、广播和发布公告等形式,加大兵役登记和兵役法规宣传力度。加强组织领导,依法实施登记(核对),严格办好登记发证手续。对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干涉、阻挠适龄公民参加兵役登记的单位和个人,经教育不改,按《福建省征兵工作奖惩规定》和《厦门市兵役工作规定》有关条款严肃处理。

五、此公告可以广播、张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