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挑战性的当代农村房产继承难案?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8 18:53:56
我父母有两儿子,20年前立有养老协议,房子归我所有(两间归我,另两间由父母居住至去世才完全归我所有),但必须履行一些协议(即前十年我提供父母生活费,医疗费提供三分之二,以后兄弟二人平均供养父母),12年前因婆媳关系,只能变相履行协议(但未立有书面说明,情况是哥哥自愿父母住到自己家,我多出生活费),但哥哥一直未提供生活费至今,今父亲去世,父亲去世后(父亲未立遗嘱),母亲立有遗嘱,其名下房产归我所有(现在房产证上的名字是我父亲),我哥哥现在以我未完全按照协议养老为由索要一半房产所有权(父母遗留的老房子已经由我出资重新翻盖,并且当地风俗是本村成家男子都有一处地皮,现在我哥哥已经有一处地皮,而且父母也曾表示地皮是我的,养老协议中的房产只是指代房子),请问他的要求在法律上是否合理,房产是否全归我所有?

继承法规定:】 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十六条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
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第十七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
、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
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
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十八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第十九条 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
要的遗产份额。

第二十条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第二十一条 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
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
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章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