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的这种行为触犯了哪条法律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5 19:07:50
我朋友在和一女同伴聊天时,于9月1日下午14时30分左右被公安人员带到公安机关进行了解与询问一起打架斗殴的情况,结果与她没有任何关联。在做完询问笔录后警察并未将她放走,而是将她滞留在值班室内坐在墙角的一张板凳上,不准她说话与自由活动,并且将她的手机暂时没收并关机切断她与任何人的联系,于当日晚19时左右我到公安局值班室看到她在墙角那坐着,并且有两名警察在屋内看电视,当我向两名警察表明我是来找朋友的时,其中一名警察将我推出门外,并告诫我不许和我的朋友说话,当我向那个警察了解我朋友的情况时被拒绝了,我向警察提出给朋友买些吃的以充饥时,被告知不用我管他们那里会安排人管的,听了这话后我就走了。在当日晚22时左右警察将她移至一间拘押室(室内无床无被)与另外3个女孩关押在一起一直到次日,后来我朋友由于以经25个多小时未进食、23个多小时未喝水、又一夜未睡觉,导致她休克(警察所说的有人管是和我讲了个美国幽默也可以理解为国际玩笑)。在她休克后警察才将她从拘押室抬出(此时以是9月2日下午13时30分左右、期间在公安局被滞留23小时左右)送至医院,警察将她送到医院后就离开了,离开的同时并通知了她的父母带钱去医院给她看病(此前她父母并不知道她的遭遇、警察也未与她的家人联系过)。
事情的经过也就是如此,我想请各位网友帮帮忙,公安机关的这种行为触犯了哪条法律?我的朋友应该到那些部门去上告?上告的形式是‘申述’还是‘控诉’?是告办案的警察还是告公安局?在此先谢谢各位了!
我朋友是在1日下午14时以前做完笔录的并签了字,笔录内容大致如下;问;你认识xx人吗(指事件的参与者)? 答;不认识。就这么简单,

首先必须严肃的希望楼上的同志不要在不知晓事情真相之前随便误导他人!!!!!
回答楼主:
1、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关有权力对有可能涉嫌犯罪的嫌疑人进行调查和盘问,并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 但是对于被传唤的人,应当在传唤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讯问不满18周岁的违反治安行政管理人应允许其监护人到场。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所以在时限上派出所(应该是派出所吧)没有违反法律法规。
2、公安人员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人员,在处置时有权暂扣手机\财物,禁止当事人通讯。所以不能接触被传唤人也是合法的。
3、派出所唯一违反法律法规的地方就是你所说的“此前她父母并不知道她的遭遇、警察也未与她的家人联系过。”也就是说派出所在采取强制措施后没有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所以派出所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三条相关规定。
4、你可以向当地检察院的控告申诉科进行申诉或者咨询当地的律师提请行政诉讼。
5、如有可能请楼主具体谈谈你朋友和案件的关联性,不排除其他可能性。

1、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侵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包括:
非法拘禁案;非法搜查案;刑讯逼供案;暴力取证案;体罚、虐待被监管人案、报复陷害案、破坏选举案。
3、根据案情和相关司法解释,办案人员的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
4、公安局不能作为被告,可以向派出所所在地检察院的控告申诉科进行申诉或者控告。
5、刑诉法第92条规定,传唤、拘传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

局是不能告的 只能告警察 因为局里有时不知道他们怎么处理案件的`` 控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