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时对已做民间抵押的财产分割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9 20:11:41
男方在离婚前将夫妻共同财产(一幢房屋一半的产权,另一半为男方哥哥)抵押给男方姐姐,有一张协议书只有男方签字,男方姐姐在协议签定的三年前分五次借了约二十万给这对夫妻,第一次五万为购此幢房屋,第二次二万借给该对夫妻做桔子生意,第三次三万借给做荔枝生意,第四次借给他们三万做周转,前四次均无借条,有银行存款回单,其中第四次是存入女方户头,第五次借款六万为签定协议日给付.请问这对夫妻离婚时女方在分割财产时提出要求男方补偿十万,房屋规男方所有,而欠男方姐姐的二十万却单做只是男方债务由男方自行承担?男方姐姐又该如何保障自己的权利?前四次借款事实是用在两夫妻做生意上,能算是共同债务吗?女方抵赖做为男方姐姐该如何应对?最后签的协议上有注明先后借了十九万元,最后一次借的钱被他们挥霍完了,男方赌博去了二万多,用于女方及生活开销二万多.
当初那幢房屋购买时花了二十万,该对夫妻负担的十万当初只出了三万四,另六万六由男方母亲出面向男方姐姐借了五万,向男方姑姑借了二万五,后他们还了一万四,一万一由男方母亲垫付还了姑姑,当初这些都没办手续,给女方抓住把柄了.男方姐姐在她们上法院时是否可要求到场?那张抵押协议书只有男方签字有效吗?如今房产证上写有男方共有人的副本在男方姐姐处抵押着,他们上法院时法官叫他们出具原件时是否对男方姐姐有利?此时叫女方补签不肯的话是否也可上法院起诉还是到时开庭以债权人的身份出庭好?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条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四十二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十七条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