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名后原单位是否有权以违约金未付为由不给转出社会保险和公基金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6 17:10:13
我在毕业后跟单位签了三方协议,约定了一年一万得违约金,并且后来续签得劳动合同中也体现出必须为单位工作满6年,如没有按照规定工作满六年辞职,需要赔偿违约金。两年后我向单位提出辞职,在办公会上同意我的辞职申请的同时是让我交违约金,我提出两个月得时间分期付清,对方不同意,一定要我一次交清。见协商无果后来我干脆就直接去新单位上班了,辞职手续就悬而未决。离开原单位十个工作日后,原单位以我无故旷工为由对我进行除名处分。我想知道的是,原单位在对我进行除名后是否有权继续以我没有按照约定赔偿违约金为由扣押我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而不给我办理转出手续。
求高人赐教,如果能给出详细的法律依据将更加感激!

根据你的情况,我认为刚开始单位的做法是对的,但公司一出除名处分反而对你有利了,即然除名了,那你就应该去办理相关离职手续,转保险,而且不用支付违约金。实在不行,你可以拿着除名处分去劳动监查大队去投诉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