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承租方提前终止合同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8 22:40:53
我于7.13日与房东签定房屋租赁合同,并交付了押金与第一个季度的房租3600 押金是1200 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承租期为半年,我现在由于工作原因不能再继续承租,打算提前终止合同,但是看合同里有这么个规定.在合同变更条款中有这么个约定,违反合同擅自将房屋出租给他人的交付违约金5000.但是随后有这么一句话:承租房提前终止合同,押金不退.
那是不是代表我可以提前终止合同,并且只要不索取押金,但也无需交付违约金了!
先谢谢各位高手了
那句话是在 合同变更中的第五条独立提出的 违反合同,擅自将房屋出租 出借他人的 交付违约金5000.之后有这么句话就是 承租方提前终止合同的 不退还押金
我的理解是这个条款只是对房屋转租的限定 并不能是终止合同的违约限定 而且这两个约定是彼此独立的,不能并用一起

1、你交的押金在担保法中属于金钱质押,其效力在于如果你违约,对方有权用你的押金来抵房租、违约金、赔损失,如有不足,对方继续向你索赔,如有余额,对方要退还你余额。注意,对方无权直接吞掉你全部押金,那是定金的处理方式。最高人民法院有明确司法解释,只约定叫押金但没有约定定金条款的,不认为是定金。
2、违约金必须明确约定,你所说的情况是合同没有明确约定你单方撤租该交多少违约金,所以房东不能朝你要违约金。
3、合同关于你撤租就不退还押金的约定是违法无效的。
4、房东只能用你的押金来扣房租、水电、电话、管理费这些东西,还可以扣损失(前提是他要能证明他有多少损失)

你所交的押金是定金性质,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

第一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您的情况由对方选择定金还是违约金。

如果违约金过高,法院不会完全保护,根据《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又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当事人可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您理解的不正确,违约金是债权人或债务人完全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债务时,必须按约定给付他方的一定数额的金钱。

5000块的违约金从与房租的比较来看明显偏高,应当属于无效条款;

其他的可以这么理解.押金是绝对不会退你的,打官司也不会退.

押金就是违约金性质的了。你所言极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