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劳动合同专业人士答疑解惑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6 08:49:34
本人是一外企职工,已经在公司签订一年合同,到现在公司规定的一年试用期已满。但被告知因要继续考核本人工作绩效,先不能续签下一年的合同,等待几个月后的考核通过后方可签订。不知企业这种作法是否违背了劳动法的规定?若接下来几个月的考核期内企业不予本人签订下一年的劳动合同,作为劳动者应该如何做才能保障自己的利益不受侵害?

  1.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2.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3.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     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4.如果用人单位单方不续签劳动合同的,可得到相应的补偿,参照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