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死是否数罪并罚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4/29 01:41:48

否!应该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两种可能:
一是为了杀人而拘禁。构成吸收犯的情形。所谓吸收犯是指行为人的数个犯罪行为因为一个被另一个所吸收,而失去独立存在的意义,仅以吸收之罪论处的犯罪形态。对吸收犯的处理应遵循重行为吸收轻行为、主行为吸收从行为、实行行为吸收非实行行为的原则。所以,应是故意杀人罪。
反之,可能嫌疑人最初只是为了拘禁,最后又因为某种原因而实施了故意杀人行为。这种情况是转化犯现象。即,行为人为实施某一较轻的犯罪行为时,因具有特定情形而使其行为性质发生了变化,转化为较重的罪。以较重的罪论处,所以,也应该是故意杀人罪。(见《刑法》23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