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同居的范围是什么?大学生情侣同居算非法同居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5 19:56:32

)非法同居关系的特征。

  1、非法同居关系的主体是未婚男女。

  2、非法同居关系的男女双方具有缔结婚姻,长期共同生活的目的。

  3、非法同居关系的男女双方具有公开的夫妻名义和长期共同生活的形式,并为群众所公认。

  4、非法同居关系,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既违反结婚的形式要件,也有一部分违反结婚的实质要件,属于违法婚姻。
  (二)非法同居关系存在的形式。

  一是符合结婚条件的非法同居关系。主要针对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之后符合结婚条件,但法律明确规定为无效婚姻的非法同居关系。《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公民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或者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二是不符合结婚条件的非法同居关系。如何界定这种非法同居关系,《意见》第1条、第2条、第3条作了明确规定,即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前,如起诉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如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后,如同居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如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1994年2月1日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后,无配偶男女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无论起诉或同居时是否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一律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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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在已经没有这个法律概念了。

  修订前的婚姻法条文中未有“非法同居”一词,但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却有定义。
  修订后的婚姻法取消了“非法同居”的概念,统一称为“同居关系”,现在已经不存在“非法同居”这一法律概念了。

  关于同居关系的表述问题,经历了一个从“非法同居关系”到“同居关系”的变化过程。

  最高人民法院1989年11月21日公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