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题,寻求帮助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4/30 11:10:47
情况是这样的,我们单位是国有企业,2005年我们单位和某地产开发商签订协议,团购房子,于是动员职工报名。当时我没有考虑买房子的事,于是把名额让给了一个朋友。他以我的名义参加了团购,以我的名义交了定金一万元,到现在还是在排队,没有交首付,说是今年年底可以交首付了。
现在2007年了,房价翻了一番还翻呢,我也需要房子准备结婚,北京的房子现在便宜的也要7、8千一平米,当时团购的才3000,所以我不能把名额让给他了,想再要回。请问这种情况我能胜诉吗?
当时,我把房子名额让给他时没有签订合同和任何书面文字上的东西,只是口头答应,他所有的手续都是写的我的名字。
请高手支招,万分感激!

单位的团购名额具有人身性,类似福利制度,因此,未经单位同意不得私下转让,这样的转让行为,你可以主张转让无效。

因为,单位团购行为是为了解决职工的住房问题,单位与开发商之间的协议的合同主体是单位。因此,单位作为购房合同的主体有权制定内部规定只能由单位职工可以分享单位的购房名额。

职工私下处分单位的购房权利是无效的。职工只有在实际购买到房产,登记过户之后,才能获得房产的物权,自由进行转让。这是物权人对自身物权的处分权。

但是,你现在的状态还只是债权阶段,你转让给你朋友的是一种债权,而不是物权。因此,在违约有利的情况下,你可以选择违约承担违约责任或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你可以选择赔偿缔约过失,而不履行物权转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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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你可以主张合同无效,因为,购房合同当事人除了你,还有单位,你可以主张你是无权处分,如果单位不追认你的转让行为,合同无效。你承担返还无效合同双方交付物的义务,并支付缔约过失。

即,你归还你朋友他支出的定金、因为合同而支出的一些直接费用。

二,即使法院认定合同有效,或单位追认同意导致合同有效。你可以选择违约赔偿,因为,你没有书面合同,没有违约金条款。你的朋友只能主张他的损失赔偿和支出定金的返还。

根据十月一日的物权法,不动产物权的善意取得必须登记过户。

现在房子还是以你的名义登记的,因此,你的朋友无法通过主张善意取得获得房产的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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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你的朋友与你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合同,你可以否认合同的存在,但是,毕竟由于你的违约行为导致你的朋友损失很大。比如:如果不是因为你的承诺,他当时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购买房产,现在你的反悔,导致他必须重新寻找房产,这时房产的价格已经翻了一、两倍。

你的反悔行为对你朋友来说造成的间接损失是非常大的。

因此,个人建议你还是在经济许可的情况下,对你的朋友进行一定的补偿,解决争端,维护友谊。

根据民法的公平原则,你的适度补偿也是符合法律精神的。

可以要回房子,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