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冤!!!!!!!!!!!!!!!!!!!!!!!!!!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1 03:49:31
本人的女朋友在一店内打工。某日16时50分左右,顾客妇女A领其外孙在店内购物,其外孙碰掉一香水瓶(价值15元)。店内几个显要处早就已贴明“请勿动手、如有损坏、原价赔偿”等鲜明字样,A拒不赔偿,称:要赔可以,但只赔5元!此价位很明显连该物品的成本都收不回,当然此做法也是行不通的,A见此法行不通,就称其手中无钱,用手机让A的女儿B(也就是小孩的母亲)来,B来后仍以强硬的态度拒不赔偿,店内见此情况,与其商量让110来解决,该方也同意了。于是店里打了电话110,A和B见真打了110,就抢出门要逃。店主出门劝阻,但并没有过激举动,B见逃不了,就对店主进行了抓挠等人身攻击,见我女朋友在旁边,也对我女朋友做了人身攻击,对面部又抓又挠(此前我女朋友对其没有侵害),并将我女朋友的眼镜抓下,(事后检验伤口,店主颈部、臂部等多处有抓痕及淤伤,我女朋友额部、手部等多处有深浅不一的伤痕)。此时适逢我下班到店内来看望我女朋友,我见B正在对我女朋友进行人身侵害,我就抓住B的马尾辫,顺势将其扯倒,其倒下后仍然乱踢乱蹬,在混乱中我可能踩踏到了几下B。店主见B倒下,善意的将B扶起,B拿着我女朋友的眼镜跑到街的对面恶意的将眼镜丢至远处,以致无法找到。B倒下后,我始终站在我女朋友的身旁,保护着我的女朋友免受再次侵害。B到街对面后,我见地上有一手机和一金属项链,疑是店主的,就顺手拾了起来,因我要赶最后一班公共汽车回家,就将拾到的物品暂时放到了店内,然后离开了现场。后来,派出所的人来了,将双方当事人带到派出所调查取证(本地110有些事情是要转给派出所处理的)。该方称其丢失一手机和金项链,本人得知此情况后,该晚就拦了辆车到店内取出拾到的手机和金属项链,并送至派出所,讲明了过程。后在派出所内又得知A称其丢失了一只金手镯(注意:这里是A,据旁观者说A在B侵害他人的过程中,其在后面趁乱也在打人,但由始至终店方根本就没有人动过A,也没有人证实曾经在现场看到过金手镯),该金手镯价值5000余元(价值好像也恰恰在刑事立案的标准线上),A还称其丢了100元钱。本人在派出所讲明事情始末足足花了一个多小时。
。(在这里我可以以我的党性、以我的人格向天下所有的人发誓,我没碰过那个也不知道是否真实存在的金手镯,如果我碰过那东西,全家死光光!)
此之后,派出所曾打过一次电话让我到他们那里去一趟,因我在外地出差,无法

这位先生,你以后说话一定要说重点还有你有什么不明白请清除提出。首先,“店内几个显要处早就已贴明“请勿动手、如有损坏、原价赔偿”等鲜明字样”是不可免责的,只可视作说明,没有任何法律效力。小孩因大人的看顾不力非故意打破店家的商品,作为小孩的监护人理应要赔。第二,至于故意伤人的问题嘛,B和你都是故意伤人,因为你说你可能踩踏了她几下,不肯定,要验伤才知道,而且实施正当防卫的必须是受害当事人,如果是你看到B打你的女友,你上前劝阻但B不听并对你们俩实施侵害行为,那你把她一推就是正当防卫。第三,你女朋友的问题了,你女友应该是受害者,所以派出所没理由对你女友处罚款。第三,B到街对面后,我见地上有一手机和一金属项链,疑是店主的,就顺手拾了起来,因我要赶最后一班公共汽车回家,就将拾到的物品暂时放到了店内,然后离开了现场。这里就是你的疏忽了,因为就当时这么敏感的状况来看,你必须将财物送交派出所才对,你不送交派出所就让失主可以有所狡辩,给对方钻空纸的机会。其实这案不用另案处理吧,轻点说不就是小事一桩吗。你的另案处理又是什么意思呢?公安机关只能立案调出真正决定起诉不起诉的是检察机关,不用慌,不用怕,买本刑法教材回去看看就一清二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