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公司工作10年,公司以临时工为由,不予签订劳动合同,该咋办?劳动仲裁行吗?需啥手续?胜诉率大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2 12:33:25
再过两个月就是2008年了,如果能够拖延至劳动合同法生效(2008年1月1日),如果用人单位在2008年2月1日之后仍然不签订劳动合同,之后你的工资就要双倍计算,而且,劳动关系确立。
根据2008年1月1日生效的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但是,由于法不溯及力既往,对于2008年1月1日之前的用人单位未订立劳动合同的行为,不进行两倍工资的处理。
根据新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
因此,如果你在2008年1月1日之前订立劳动合同,即使违法了劳动合同法,只要不违反劳动法即可继续施行,这样对劳动者是非常不利的。因为,劳动合同法比劳动法对劳动者有利的多,记住新法一定倾向于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对旧的劳动法的弊端进行大量改革,以适应和谐社会的要求,这些改动都是基于旧劳动法中大量存在的用人单位利用旧法的漏洞和错误合法侵害劳动者的权益。
但是,由于新法没有溯及力,因此,在2008年之前订立的旧合同在08年之后是有效,而且必须继续履行的,所以,我强烈建议你在2008年2月1日(劳动合同法生效一个月后)之后再向用人单位提出订立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不订立,你也不用管,因为用人单位之后每个月给你的工资按照法律都必须翻一倍!这是新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的处罚,你什么时候想要投诉或诉讼,法院都会支持双倍工资。
新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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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对你最有利的方法就是2008年2月1日之后再向用人单位要求订立正式劳动合同,这时订立的劳动合同必须遵守新劳动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