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事务所能代办执照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5 09:1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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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地区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政府

市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进一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探索会计师事务所体制改革的新途径,促进注册会计师客观、独立、公正地执行业务,现将《北京地区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文自文到之日起生效,原京财协(1994)352号《关于印发〈北京市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同时废止。

北京地区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注册会计师事业的健康发展,建立健全和规范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审批,根据《注册会计师法》及《公司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北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财政局授权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简称北京注协)对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批、注册、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是指由注册会计师共同出资发起设立,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事务所以其全部资产承担责任的无挂靠单位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四条 设立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应具备下列条件:
1.至少有两名持有中国注册会计师有效执业证书,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从事独立审计业务三年以上的注册会计师,方可作为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发起人;
2.有十名以上职龄内的专职从业人员,其中至少应有五名中国注册会计师(发起人包括在其内);
3.主任会计师应具有三年以上从事独立审计工作经历,年龄不得超过50岁;
4.会计师事务所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主任会计师负责制,主任会计师必须由发起人担任;
5.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人民币;
6.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办公设施。
第五条 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统一规定为××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冠以地名、行业、姓氏等其他容易引起误解的名称。
第六条 设立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发起人向北京注协报送下列材料:
1.设立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的申请书;
2.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章程;
3.发起人和主任会计师的基本情况和专职的有效证明;(见附件四)
4.出资证明和出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