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可以作为法人的主要办事机构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3 20:47:53
我国《民法通则》第39条规定:“法人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这个“住所”所在地的确定牵涉到很多具体事项的操作,那么分公司可以作为法人的主要办事机构而成为“住所”吗?

如果在公司登记时,将分公司所在的作为可法人的主要办事机构,并以此地址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那么该地址同时是法人和分公司的“住所”。如果在公司注册时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是登记其他地址,那么分公司所在的不是法人住所。在这种情况下,要将分公司作为法人的主要办事机构,应当向工商局办理变更登记,否则不能作为法人的主要办事机构的地址。

可以。法律对于这个没有特别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