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矛盾双方同归于尽”?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1 11:32:07

广义的“矛盾双方”是永远无法同归于尽的。
狭义的“矛盾双方”同归于尽后,又会被更新的“矛盾双方”所取代。

在事物的运动变化发展中,对矛盾双方的力量是不平衡、地位不平等时,事物的性质主要是由矛盾的主要方面决定的。矛盾双方的对立统一使双方力量此消彼长。当这种变化使矛盾双方的力量平衡、地位平等时,事物的性质就必然由矛盾双方平等地共同决定

矛盾双方相互依存,一方灭亡,另一方当然不复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