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委员会是否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6 04:1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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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委员会如果经过国家行政机关授权,就具有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行政主体是指享有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做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能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相应法律责任的社会组织。

  行政主体具有下列三个特征:
  1.行政主体是享有国家行政权力,实施行政活动的组织。这是行政主体与其他国家机关、组织的区别所在。
  2.行政主体是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的组织。这是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内部的组成机构和受行政机关委托执行某些行政管理任务的组织的区别。
  3.行政主体是能够独立对外承担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这是行政主体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具体表现,也是—个组织成为行政主体的必备条件。
  在中国,行政主体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非政府组织经过授权可以成为行政主体,包括四类:
  a.授权的企业组织,如铁路运输企业,邮政企业,电信企业等公用事业企业。
  b.授权的事业单位。
  c.授权的社会团体,如行业协会。
  d.授权的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
  以上四类组织可以根据授权获得行政主体资格,这里必须是授权,仅仅委托不产生主体资格的取得。

不具有.不过在法律授权它作出的行政行为的时候,是具有的.
村民委员会作为被授权组织不能笼统的说具有行政诉讼被告主体资格或不具有行政诉讼被告主体资格,而要看被诉村民委员会行为是否为法律授权的具有行政性质的行为。单纯认为村民委员会具有行政诉讼被告主体资格,实际上是认为村民委员会为行政主体,与宪法中对村民委员会的性质界定相冲突,其本质是违宪的。完全否认村民委员会的行政诉讼被告主体资格则抹煞了村民委员会行使某些法律赋予的行政性职权的事实,不利于保护村民个体的合法权益,不利于依法行政的实现,也不利于行政审判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