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2道题,请法律或公安高手帮助!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0 20:18:18
(一)甲,十七周岁,一年前因扰乱学校教学秩序被和平派出所处以警告处罚。近日甲因没钱上网,窃取一辆自行车(价值二百元),正准备销赃时被巡逻民警抓获。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在对甲作出处罚时应考虑哪些情节?假如对甲作出了拘留处罚,是否执行,说明理由.

(二)我省某民营企业仓库保管员王某,在夜间值班期间趁无人之际,用钥匙打开仓库门,进入看管的仓库中运出价值800元的铝材,作为废旧金属卖掉,获利500元钱。
问:对王某的行为能否追究刑事或行政责任。请说明理由.

1、甲是未成年人,要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是盗窃的话是必须执行拘留的,也可并处罚款,并且甲虽然是16-18的未成年人,但不是初次违反。所以根据第12、21、49条规定,有可能给予5天(或以下)的行政拘留处分。
2、王某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但是金额未到数额较大标准,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而且《治安管理处罚法》也未作规定,不予追究行政责任。
对于损失的财物,如王某不肯退还,只有向法院起诉打民事官司。

(一)因为甲十七周岁,虽然不到十八岁,但是根据我国刑法典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对自己所实施的全部犯罪行为都应当负刑事责任,就是说,已满十六周岁,就进入了完全负刑事责任的年龄阶段,这样应当按照刑法来处理,而不是治安管理法。但是由于数额不大,没有多次盗窃情节,所以不构成盗窃罪。——还是治安管理法。
主要考虑平时积极表现,数额较小,m,拘留处罚这个不清楚——我没学治安管理法。
(二)行政责任应该没有才对啊!怎么这也涉及行政了?搞不清楚。刑事方面,对于盗窃罪,因为获利五百元,这个在不同的省份地区不同,一般是在五百元以上作为构成犯罪数额较大的标准——但是现在大家收入多多,钱包鼓了,这个应该修订啦~
不过因为这是监守自盗,根据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构成职务侵占罪(而非所谓的盗窃):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