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三将其自行车委托给李四保管,李四却该自行车卖给了不知情的王五。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8 07:28:22
张三将其自行车委托给李四保管,李四却该自行车卖给了不知情的王五。根据合同法,下列关于李四和王五之间买卖自行车的合同效力的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
A.无效 B.有效 C.效力待定 D.可变更或撤销
对啦 那张三的损失怎么办呢?是不是由李四赔偿?这个能有合同法解释么?

B
有效,我国对于善意取得要求是第三人为善意不知情,如果王五是用适合的价钱买到的车子,那么就是善意取得.在此没有提到王五买车的价钱,归为是合适的价钱,属于善意取得
对于动产,初了汽车等需要过户,对于自行车,是以占有为公式条件的,在这个案例中王五有足够的理由相信自行车是李四的,因此买卖是有效的.

而至于张三车的原所有人当王五取得后对该车失去所有劝,因此而损失应该象李四请求赔偿

效力待定
李四对自行车无处分权,其行为是否有效有待于张三确认
张三认定有效就有效.认定无效则合同从一开始就不具有法律效力

有效
善意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