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工作管理规定》的具体内容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4/30 00:50:46
最新的,自2007年9月1日开始的
您好,现行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管理规定》(法办发[2007]5号 二00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为规范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设立司法技术辅助工作机构的通知》的规定,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法发〔2001〕23号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司法鉴定机构及鉴定人
第三章 委托与受理
第四章 检验与鉴定
第五章 鉴定期限、鉴定中止与鉴定终结
第六章 其他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规范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二00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等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查明案件事实,人民法院依据职权,或者应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申请,指派或委托具有专门知识人,对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评定的活动。
第三条 司法鉴定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合法、独立、公开;
(二)客观、科学、准确;
(三)文明、公正、高效。
第四条 凡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