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抵扣的进项税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5 09:05:01
购进原材料一批,增值税发票上注明金额70000.进项税为11900,验收入库按一般购进货物进行的会计处理
借:原材料70000
应交税费—进项税额11900
贷:银行存款81900
但是发票认证抵扣后不想不久发生水灾,该批原材料损毁无用了,那么按照现行的组织上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不予抵扣,我这样做会计处理对瓦(忽略材料残值和可收回的保险赔偿)

借: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81900
贷:原材料7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1900
经批准后的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81900
贷: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81900

那么在税务局已经抵扣的这部分进项税额该如何处理 啊?/?

要到那里去申明一下吗??

刚学会计,对实务不太了解
谢谢大家帮助

申报表有一栏进项税转出,申报时把数额填上就可以了

应纳增值税是“应交税金-应脚增值税”月末贷方余额,进项税额转出是记录在“应交税金-应脚增值税”的贷方,当然也就增加了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的增值税。

应纳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上期留抵税额)+进项税额转出

实际上看一下财政部的财会字(1993)第83号关于增值税的帐务处理的相关规定就明白其中的道理。

进项税额转出实际上就是把你已经抵扣的进项从现在的进项中扣除掉,这样就会加大应该交的税金。

不用再处理了。在纳税申报表上你的进项税是处理过的,不是当期认证的数了。

到税务局去咨询一下
没有碰到过这类问题
很抱歉
不能让你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