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在一月后还失主物品,用不用赔赏他找物品的费用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8 10:54:59
一月我捡到一个钱包,月后主动上还。失主却用暴力,让我还一个月内他找物品的所有费用,和计3000元,强行我写下3000元的欠条。还有一个是公安厅车队的人帮忙。并拿走我的手机不还。

晕 倒霉啊你!
第一、你捡钱包的行为要确定是“捡的”才行。从严格角度讲,一般意义的“捡”到东西与法律意义的“拾得物”不同,拾得物要求物品完全不在原占有人的掌握之中,例如在他人办公室地面拾获物品并偷偷带走将被法院认定盗窃。
第二、你在获知失主是谁之后,有及时返还的义务。如果因为一时贪心考虑了一段时间,可能要负担这部分失主的必然损失;但是并不是全部损失,只是必然产生的损失,例如利息。在失主出现以前你仅负有一般善意管理人义务,不需要对意外事件负责,也不用赔偿失主找物品的费用。

如果情况是楼主所述,那么他们明显属于无理取闹。你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这个毫无道理~
告他~
或者看自己有没有那个本事~以暴制暴~

这里要确定的是你自己主动归还的么?但不管是什么样的方式归还的,你都不需要还任何损失费,如果他们一定要这么做,你可以报警,因为他们的行为造成后果后,属于明显的敲诈勒索。不要怕那个公安厅车队的人,如果他敢帮忙,一旦造成后果,他自己也会吃不了兜着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