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资合同中对不可抗力事件的解释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30 09:13:53
一份中外合资合同中解释“不可抗力事件”:指无论是否可以预见,但其结果不能合理避免并且超出合资一方合理控制从而全面或部分阻止该合资方履行合同项下义务的任何事件。
这其中“无论是否可以预见”对么??
我觉得不对,因为不可抗力要求不能预见。我的理解对么? 如果对的话,合同这样规定会出现什么问题?
如果中方在中国提起诉讼认为因可以预见而不构成不可抗力不能免责,而对方抗辩合同中已经规定不可抗力可以是能够预见的,法院如何认定?

关于不可抗力,你所指的应该是我国民法通则第153条规定:“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况。”其实,关于不可抗力,还有其他的学说:
(一) 主观说。主张以被告的预见能力和抗御能力作为判断标准,被告如果已尽了最大注意仍然不能防止损害后果的发生者,即认定为不可抗力。德国有的学者持这种主张,在前苏联民法理论中也有持这种主张的,认为不可抗力只是一种客观偶然性,判断是否存在不可抗力的标准是被告的注意程度。 ?

(二) 客观说。认为不可抗力的实质要素是外部的,量的要素须为重大而且显著。 客观说的基本思想是,以事件的性质及外部特征为标准,凡属于一般人无法抗御的重大外来力量为不可抗力。 在英美法理论中,一般认为不可抗力是客观的,是“一种自然的和不可避免的必然性” ,是指不可抗拒的强制或强迫,是能量极大的力量。 著名民法学者史尚宽先生主张客观说。?

如果这个合资合同另一方是英美法系国家,就有可能使用“客观说”标准订立合同,也不能说是完全错误的。

但是由于合同签订地、履行地可能都在中国,所以合同理论上应该适用中国法律,所以如果你就该事实提起诉讼,并有证据证明你不能预见的话,应该还是能得到支持。但是这其实是个很模糊的问题,有时候不能预见并不是完全以“prudent”即平常人的平常注意力标准界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