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分居两年多能否够成离婚的条件?且一方在这时间里欠的一些外债如果两离婚外债如何分担?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5 01:42:30

不一定,分居必须是因感情不和引起,而不是其他原因.

因感情不和分居期间所欠外债一般属于个人债务.离婚后,婚内所欠外债双方负有连带责任

根据婚姻法,夫妻双方分居两年以上,要求离婚的,法院应当判决准予离婚

在此期间一方所负的债务,如并未用于夫妻双方共同生活的,属于其个人债务

这个还要看甲乙分居两年的原因,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或因感情不和,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又分居满1年的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的经调节无效的视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个人债务以个人财产偿还。

二、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维持婚姻家庭共同生活或者为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的两个特征:一是须产生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婚前为结婚后共同生活购置物品所负的债务,应当为夫妻共同债务。二是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活、经营活动,包括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

三、个人债务,是指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审判实践中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合法经营造成亏损或双方从事非法经营造成亏损,或者虽由一方进行非法经营,但另一方明知而不反对的债务,一律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加以认定,但对一方从事非法经营,配偶的另一方并不知情或事先已明确表示反对的债务,一般认定为个人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一方非为共同生活所需而负担的债务,原则上应由其个人财产偿还。除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列出的几项有关个人债务的认定外,我们还应结合本法第十八条的个人特有财产作一下分析。根据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1)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同理,对于配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