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遭受自然灾害享受的所得税减免优惠政策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8 06:47:36
遭受自然灾害企业 (一)政策规定: 企业遇有风、火、水、震严重自然灾害,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1年。 (二)应报送的资料: 遇有风、火、水、震等灾害的企业,需提交气象、消防、保险等部门的相关证明文件、资料。 (三)企业所得税减税、免税审核重点: 遭受自然灾害企业。应重点审查:企业申请减免税时,对纳税人在境外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附送资料是否包括中国政府驻当地使、领馆等驻外机构的证明。
不晓得你们企业是什么性质的.我提供给你几个文件是国家税务总局发的文件,看看能不能用上.另外各省市还有不同的优惠政策,如果你是内蒙的话告诉我一声,我再给你找找.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1997]99号
2、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13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2004]82号
其中有这样的话:
(二)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99号)规定,税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都必须经过审批程序。地方企业的减免税,由省级地方税务局审批或确定。中央企业的减免税,属于纳税人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及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的企业,年度减免所得税达到或超过100万元的,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批,其他企业的减免税,由省级国家税务局审批或确定。
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另外,企业所得税减免是在每年1-2月份审批的。应该提前联系当地的国税局相关人员,做好相关减免申请审批手续的申报。我们企业办的时候经历了好几个月的时间呢。
遭受“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的企业和“老、少、边、穷”地区新办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审批
2006年10月11日
一、审批事项
对遭受“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的企业和“老、少、边、穷”地区新办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