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各位法律人一个关于劳动合同法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7 14:25:54
劳动合同法中第40条规定,用人单位欲解除劳动合同,应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后来在46条第三款中又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40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那么,我想请教如果额外支付了一个月的工资之后,是否还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呢?支付额外的一个月工资是什么性质?
多谢解答!

当然可以同时要求。

因为支付额外的一个月工资理论上是为了提前30天通知之后,这一个月工作期间的工资。但是考虑到有的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之后,并不希望员工继续在单位工作,因为这样的要求可能员工不能尽心尽力处理有关单位事务,甚至可能对单位造成不利,因此法律允许单位多给一个月工资而直接解除合同。但这种工资和经济补偿是两码事。

个人认为没有正当理由的解雇,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国外都是需要正当理由才能解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