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忙分析道案例,给分!(一)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1 18:06:53
2002年,年仅26岁的某部干部董某在探亲期间,经人介绍,用伪造的婚姻状况证明材料与同乡姑娘小梅办理了婚姻登记,但一直未向单位汇报,部队领导和战友并不知情。2004年,董某经单位同意并出具证明,与驻地一女青年小李办理了婚姻登记。2005年国庆期间,小梅到驻地看望董某是,部队才得知董某办理了两次婚姻登记的事实。现问:
1,董某与小梅的结婚登记是否有效?为什么?
2,董某与小李的婚姻是否有效?为什么?
3,董某和小李的婚姻是否手法律的保护,为什么?
怎么这两位的答案完全相反啊?应该给谁分啊?呵呵

1 董某与小梅的结婚登记无效: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婚姻登记,不得要求当事人出具本办法规定以外的其他证件和证明。
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婚姻登记,对结婚、复婚的当事人宣布其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结婚证,对离婚的当事人宣布其解除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离婚证,并对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董某与小李的婚姻有效
合理的渠道 有效证件 。证件受法律的保护 是合法的婚姻证书
3董某与小李的婚姻当然受到法律的保护
因为法律是很生硬的 所以在这个问题上 他们的婚姻受法律保护
虽然前面的婚姻登记有做假 但后面是根正常渠道领取的 所以受保护
但因为造假而再婚这种行为是违法的 小李受法律的保护,可以申请离婚

1、有效。因为双方的年龄已达到婚姻年龄,并且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已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是合法婚姻。见《婚姻法》8条。
2、无效。因为董某有配偶而于他人结婚,属于重婚。重婚的婚姻死无效了。见《婚姻法》10条。
3、不受法律保护。无效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见《婚姻法》1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