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一点关于离婚时财产分配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30 08:06:51
我朋友于2007年5月份同男友结婚,婚前讲好由男方买房,其房为分期付款的贷款房.
男方于2006年年底买房后,由女房装修(花费5万元,花费的所有收据都在).后又由女方买家电及室内其它用品用居(花费4万余元,花费的所据都在).结婚时收到红包钱及,女方家长给的钱一共4万余元(这四万是女方家长,女方亲友同事给的贺礼,或礼品).

两人结婚一年后离婚,请问这十三万块钱能不能要回来呀,两个人离婚主要是脾气不和,双方都没有太大的过错.

主要想要拿回的钱有, 装修钱5万, 家电钱4万, 收的贺礼钱4万 花消是有收据的, 贺礼是有礼单的.

房子是在领结婚证前由男方父母给买的,贷款由其父亲偿还.但双方结婚后,每月给男方父母生活费500元,一来是饭费(因为两个人总是在男方父母家吃饭),二来也是因为男方父亲一个人有工作,还贷款有些吃力,做为生活上的补帮

装修是双方领结婚证之前开始装的,装到中途时两个人才领的结婚证.装修时所有票据在

请问如果离婚,这个房子,女方是否有部分财产分割权力.
(装修钱5万, 家电钱4万, 收的贺礼钱4万 花消是有收据的, 贺礼是有礼单的. )共计13万余元,女方能要回多少呀,

房子虽然是男方财产,可是结婚后每月给公婆500-600元生活贴补是不是也不能要回来了?这是没有证据的.

如上你也说了,房子是他的父母贷款买的。而且产权证上房产人也是其他父母,房子应属于男方所有。这个是没法分割的。
至于家电钱贺礼钱以及一些花消的话都是二人结婚后所买,应属于共同财产可以进行分割。
还有一点,就是装修的钱5万,如果女方有证据证明,是在结婚前装修的,而且费用是自已所出的。完全可以要求分割的。
结婚后每月给公婆的生活贴补是没法要回来的
当前的话,女方只能分割以下的财产:现在二人属于共同的财产,有证据证明是在结婚前装修房子所产生的费用。
关健还是要要看你们离婚的原因,主要归责于哪一方,如果是男方的问题,女方可以多分一点的。个人意义仅供参考。

我国婚姻法规定,婚前接受他人赠予的财产没有特别说明(即说明给两人的)归个人所有,婚后接受他人的赠予的没特别说明归两人共同所有!当然这都是在有证据证明的情况下!房子你朋友是分不到的,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婚前财产归个人!

共同的家就这么没了,但愿经济损失能少点吧,大家都互相理解吧,用来装修的钱估计是没戏了,家电能搬就搬走吧,两人好好谈谈,好离好散吧,祝你朋友好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