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级的检查机关和公安机关的关系是什么?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6 15:21:07
我看到一个问题说同级的检查机关和公安机关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检察院领导公安局) 答案就选了这项,但我只知道这二者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检察院监督公安局) 没听过谁领导谁,所以上来问问,二者真的有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吗?

同级的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并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上下级的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也不是领导与被领导关系。根据刑诉法第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不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检察机关独立而专门的宪法地位决定了检察机关对于公安机关和审判机关执行法律的活动负有专门的监督职责。

在我国的国家权力架构中,检察机关是与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平行的国家机构,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并向其负责,享有独立的宪法地位,行使专门的法律监督职责。透过这一国家权力架构,可以看出在我国一元化的政治体制下所建构的特殊的权力制约机制,即国家权力机关行使普遍监督权,而将专门的法律监督权授予检察机关行使。检察机关以监督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维护其他国家权力依法行使为基本职能,对政府行使国家行政权的行为和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的行为依法进行法律监督。这样的权力制约关系折射到刑事诉讼活动中,就形成了以法律监督关系为依托的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审判机关之间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这种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在具体的诉讼活动中,是通过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各项诉讼监督职能体现的,如对公安机关等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和采取强制措施的行为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对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违反法定程序、对裁判是否确有错误、审判人员是否徇私枉法构成犯罪的监督等。这种监督,具有维护司法公正、保护人权的功能。

检察机关的公诉职能决定了检察机关在程序上与公安机关和审判机关之间存在一定的制约关系。

公安机关是政府部门,检察机关是独立于政府的司法部门,两者在工作上是相互配合和监督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