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律问题 我会在线等你们的答案 ★追加分★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1 13:20:02
案件
湖南 车祸

起因是,因原告车辆在高速公路暴胎停在临时车道维修,被告公司的车辆(无证驾驶)与原告车辆发生碰撞.导致司机等人当场死亡.

当地交通大队对事件鉴定 调解时结论是造事方负主要责任
因为调节不成功所以 原告起诉 现在还没有开庭但听说对方提起 反诉
反诉理由是被告公司的司机在逃和他们的车辆造成了损伤.让原告赔偿
他的损失,另外司机没归案就不会赔偿原告损失

这反诉能做为理由反诉么? 法院受理了 这个反诉.
原告现在应该怎么办? 希望得到专业人士的回答 并且附带对我们有利的法律条款.希望我能尽快得到满意的答案.
我希望做出的解答 最好附带
对原告有利的 法律条款
希望能有法可依 枯叶枫—鲍的答案 未能列出有关条款
并且似乎更倾向于个人见解
并非我想要的 近乎完美的答案 虽然要求高了点
但是 若能回答的比较满意的话 我会追加分数 谢谢

由于很多情况,楼主并未表述,我加上自己的主观推断,发表以下几个观点,供楼主参考(更多的作用是做开阔思路之用):

1. 《道路交通安全法》将原来规定的责任认定书修改为事故认定书。因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认定实际上是对交通事故因果关系的分析,是对造成交通事故原因的确认。不应该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事故认定简单等同于民事责任的分担!

2. 假设:原告个人系在高速公路的临时车道更换轮胎时被被告车辆撞死,则我个人倾向于这属于“机动车与行人发生事故”,应该适用“无过错责任”。
即:《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被告理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3. 关于车主(被告公司)是否承担责任,如果肇事司机是被告公司的雇员,我认为应该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 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因此,起诉被告公司完全没错,被告公司以司机没归案就不会赔偿原告损失为由的答辩完全站不住脚!

4. 关于反诉。我个人认为:
首先,反诉应当受理,因为不应该剥夺当事人的诉权;
但,其反诉请求能否支持,应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经济状况等因素酌情处理。如果我上面分析的关于本案属于“机动车与行人之间的事故”成立,则因机动车一方是财产损失,行人则是人身损害。就民法人格神圣的原则而言,被告公司的反诉请求不应该得到支持!

5. 另外,建议: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在投保三者险后,保险公司即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第一责任人,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建议追加保险公司为本案的被告,以确保最大限度拿到赔偿款。

6. 最后,建议拿上相关资料与当地律师进行面谈,毕竟很多细节问题,文字表达相对口头来得麻烦,而且不直接。

法院审理时一般会以交警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作为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