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机关单位人死后可以补几个月工资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8 06:1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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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情况不一样,规定也不一样。给你个参考。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补助

  一、补助标准
  1.机关、事业单位中的离休干部及按照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办理退休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的,其遗属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270元;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的,其遗属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310元;红军时期参加革命的,其遗属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350元。
  2.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含退休)人员死亡后,其遗属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220元。
  3.死者遗属为孤独一人或因公死亡者,在上述1、2条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发30元。
  4.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对原有遗属的生活困难补助另加地方综合补贴每人每月80元。
  二、有关规定
  1.死者配偶有固定工资收入的,其月基本工资在900元及其以下的,可以不负担其他遗属的生活费。超过900元的,则以超过部分的二分之一作为其他遗属的生活费,不足部分再按规定给予补贴。
  2.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离退休人员死亡后,由人事部门审核审批其供养直系亲属条件及待遇。其中离休金或退休费列入社保支付的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死亡后,由单位持经人事部门批准有关材料报社保经办机构复核,其遗属生活补助从核准次月起列入社保支付,并通过死亡人员原单位按月发放。

  这是苏州市的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暂行规定
  (桂政发〔1991〕31号 1991年7月8日)

  1980年,我区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暂行办法》(桂政发〔1980〕159号)。这几年来,各地在执行中,提出了一些新问题,要求予以解决。为此,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含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不含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劳保条例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除按规定发给抚恤金外,另由死亡生前工作单位按其死亡当月工资合计数发给遗属3个月死亡的当月工资。从第四个月起,对符合困难补助条件的遗属给予定期补助。

  二、补助对象,是指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