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证时间已过,发现有利的证据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9 12:07:24
举证时间已过,发现有利的证据,举证通知书上说: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本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对方当事人一定不会同意质证的.怎么办?

应该属于新发现的证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因此,你可以及时提交该证据,并说明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新的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对方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提出意见或者举证。我想法院会妥善处理的。

举证通知书上说的证据材料不应当包括新发现的证据,你理解有误
楼上正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