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啊 时效都块过了 求求你们告诉我详细的答案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4/30 17:36:08
A有一套自己名下的房子 A与B是母子关系 由于B的离婚案法院把房子判决给了B 但是B未及时把房子名字过户自己 之后儿子A将房子卖给他人 已过户了 然而A与B都还在诉讼 申诉中 请问好心人告诉一下 现在B能按照法院判决执行回房子么 请解释一条什么叫诉争的不动产 能不能进行买卖 那么买卖受法律保护吗

你问的是诉讼中的标的是不动产的是否能够买卖?

解析:如果当事人向法院申请了财产保全,第三人就不可能进行过户。显然,你在诉讼的时候并没有申请财产保全,所以,这时根据新的物权法善意第三人是有权善意取得房产的。

问题在于新的物权法是今年的十月一日生效,也就是说,如果善意第三人是在十月一日之后善意取得(即使是在诉讼中取得),那么,善意第三人可以根据物权法获得房产。你如果是B就不可能获得房产,只能要求A将卖房的房款交给自己。这时你只有对A的债权,没有对第三人善意取得的房产的物权。

反之,如果善意第三人是在十月一日之前过户的,新的物权法并没有生效,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法理,十月一日之前的法律是不承认不动产的善意取得的,因此,如果善意第三人是在十月一日之前过户的,你如果是母亲B,就可以申请过户无效。这时,第三人因为无法适用新的物权法而无法善意取得该房产。

我回答过你的这个问题。

你的疑问是:在于诉讼的时候是否可以买卖诉讼所争议的房产。答案是肯定的,除非你向法院申请了诉讼中或诉讼前的财产保全,法院执行了财产保全,否则,任何人都有权购买诉讼中的房产。

财产保全的意义也在于此。由于你没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或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所以,你就无权否定这样的买卖是违法的。

你唯一可用的就是物权法的生效时间刚好是十月一日。如果过户时间在十月一日之前,善意取得不动产的制度还没有生效,你可以拿回房产。反之,则你不能拿回房产。

具体问题是可以要求合同买卖无效的.可以请律师介入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