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的废止日期是哪年啊?急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3 17:27:01

至一九八七年《土地管理法》开始施行废止

  1. 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一九六二年九月二十七日,中国共产党第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十次全体会议通过,条例规定了人民公社的性质、组织、规模、管理等事项。

  2. 《农业六十条》是《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的简称,自颁布之日起就有人民公社“宪法”之谓。该文件初成于1961年3月的中央广州工作会议,名为《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草案)》;中经是年6月中央北京工作会议的修订,更名为《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成型于次年9月的中共八届十中全会,定名为《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

  3. 1978年12月十一届三中全会原则通过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试行草案)》,此时各地农业经济体制改革已暗流涌动,该试行草案“由于考虑到人民公社制度可能需要改变,没有提交十一届四中全会通过和公布”,遂无疾而终,《六十条》在无声无息中结束了自己的历史使命,正式退出了历史舞台。

          所以,该条例并没有被正式废止,只是在1979年的十一届四中全会上没有被提交审议,形成了事实上的废止。

1962年9月27日中国共产党第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十次全体会议通过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没有废止。《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二十一条规定,生产队范围内的所有土地,都归生产队所有。生产队所有的土地,包括社员的自留地、自留山、宅基地等等,一律不准出租和买卖。生产队所有的土地,不经过县级以上人民委员会的审查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占用。要爱惜土地,基本建设必须尽可能地不占用或者少占用。。这是中国最有法律效力保护农民土地所有权的法律。土地确权中,农民朋友一定要切记,土地所有权人是村民小组(原生产队),不是村集体(原生产大队)。